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18号原告:严某某,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梁某,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