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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50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曹某,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甄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