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刘英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明,刘英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明被执行人刘英和申请执行人张春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英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洮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现期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洮市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奎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