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