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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子军与鸡东县哈达先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军,鸡东县哈达先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高子军,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法定代表人金思君,职务:矿长。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25.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申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