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孟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高泽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39号。负责人张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泽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瞿阜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穆媛媛,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未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法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