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文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香,吴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香。委托代理人谢晋,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云根。张文香诉吴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吴木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吴云根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文香借款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400元。2015年1月13日,权利人张文香以吴云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094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494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云根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查询回执、当事人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木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徐国聪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