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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邓营村。本院执行李某某与吴某某租赁合同(2013)荔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腾交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房屋折价款50000元,其所争议的房屋(位于大荔县城关邓营村南西组)归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同意,愿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荔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