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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伟平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平,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张伟平,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居民。原告张伟平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平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平诉称,2013年1月7日,原、被告就原告所有的位于青口镇东关路8号深港商业总汇1幢12号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13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租金为第一年25000元,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十。现被告2015年的租金至今未付,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15年度的租金30000元及逾期滞纳金、利息。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原告张伟平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张伟平将其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8号深港商业总汇1幢12号商铺的第一层、二层出租给XX使用,租期36个月,自2013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第一年租金25000元,以后每年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合同签订时XX向张伟平一次性支付第一年房租25000元及预付一年水电费1000元,以后每年租金在起租日30天之前支付,过期支付,视为违约,每逾一日,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伟平将房屋交付被告XX,被告也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纳2015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的租金3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其主张的按日租金2倍计算的滞纳金、利息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及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房产证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平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2015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的租金30000元支付原告,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日租金2倍计算明显过高,且原告变更该请求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3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伟平租金3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被告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XX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房树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