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少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某甲、周某等与朱某乙、朱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周某,朱某乙,朱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99号原告朱某甲。原告周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周某诉被告朱某乙、朱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周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程时兰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严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