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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少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某甲、周某等与朱某乙、朱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周某,朱某乙,朱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99号原告朱某甲。原告周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周某诉被告朱某乙、朱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周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程时兰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严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