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卓正瑞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卓正瑞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网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北京卓正瑞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4号楼11层1202。法定代表人关颖,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晓坤,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禚孜岩。被告北京网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云景南大街62号院7号楼11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卓正瑞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网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卓正瑞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网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卓正瑞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卓正瑞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网宽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卓正瑞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晰昕审 判 员 姜庶伟审 判 员 周丽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炫孜书 记 员 刘海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