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以原、被告协商去民政局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