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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以原、被告协商去民政局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