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秀芬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芬,XX敏,XX鹏,王秀雯,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43号申请人王秀芬,女,194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莱州市。申请人XX敏,男,193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人(兼XX敏、王旭东的委托代理人)XX爽,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莱州市。申请人XX鹏,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莱州市。申请人王秀雯,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旭东,男,1964年5月31出生,汉族,医生,住龙口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秀芬、XX敏、XX爽、XX鹏、王秀雯、王旭东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秀芬、XX敏、XX爽、XX鹏、王秀雯、王旭东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树欣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桥镇朱桥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01043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010435号】,由甲方王秀芬继承,归甲方王秀芬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