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锐妮,南少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巨锐妮,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住乾县马连镇南上官村一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02143821。委托代理人周振轶,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少强,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马连镇南上官村一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24199007204012。本院在审理巨锐妮与南少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锐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锐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巨锐妮承担。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