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