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皇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建筑材料公司第五供应站,被执行人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建筑材料公司第五供应站,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皇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建筑材料公司第五供应站,住所地沈阳市华山路207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9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皇民二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00号7门房屋(预售建筑面积275.8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00号7门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董 宁审判员 :金春华审判员 : 曹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庆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