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明森,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和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