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4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向秀琼、向熊力与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秀琼,向熊力,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00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000号申请执行人向秀琼,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向熊力,男,1998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法定代理人向秀琼。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总经理。原告向秀琼、向熊力诉被告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两原告房款义务,两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返还房款22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11,000元,支付违约金1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返还申请执行人房款。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明,本院另案已于2014年12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SJ-07-001号999部位地块,该地块已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8月20日先后查封,并由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设定登记抵押债权40,000,000元。另,上述地块上已建设完工的四幢标准厂房尚未办理权证,每幢厂房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2015年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依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3日,本院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上述地块、建筑物拍卖款分配函件,现该院已启动重新评估、拍卖程序。2015年4月13日,本院根据查实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设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城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4,冻结期限至2016年4月12日止,账户存款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类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发送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执行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地块(包括地上建筑物)已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中,现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拍卖款分配函件,故需等待拍卖结果及拍卖款分配方案。鉴于本院在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向秀琼、向熊力与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