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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朝举诉被告雷省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朝举,雷省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小字第7号原告:雷朝举,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雷省献(又名雷省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雷朝举诉被告雷省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朝举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朝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朝举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朝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朝举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