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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董某。被告徐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国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09年来原告家入赘为婿,2011年生儿子董某,××××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0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被告身为人夫��父,对家庭毫无责任,对孩子也无亲情,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董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3月16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生一男孩董某,××××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徐某于2013年10月份外出一直未归,原告与被告亦无法取得联系。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陈述及法庭调查所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较好,并已生育一子,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家庭。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的原则,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事务。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