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继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