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岐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继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