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边高顶桥机砖厂与冯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边高顶桥机砖厂,冯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负责人:张飞,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艳华,男,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兵,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树秋,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与被告冯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