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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边高顶桥机砖厂与冯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边高顶桥机砖厂,冯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负责人:张飞,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艳华,男,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兵,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树秋,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与被告冯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边高顶桥机砖厂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