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甲,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小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相识,于2010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任某乙。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婚后被告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现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向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任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任某乙。婚后,因被告沾染赌博恶习,以致产生家庭矛盾。经庭后与被告沟通,其表示不同意离婚,会改正缺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书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凡事多为家庭着想,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要求与任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禹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