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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荆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小扎与李胜才、淅川县荆紫镇关教办室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扎,李胜才,淅川县荆紫关镇教办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李小扎,男,生于1950年3。被告:李胜才,男,生于1962年。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教办室(中心学校)。负责人:时敬东,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杜仕瑞、郑永华,系该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扎与被告李胜才、淅川县荆紫镇关教办室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扎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李小扎负担。审 判 长  汪新法人民陪审员  左建军人民陪审员  史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