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当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8-08
案件名称
贵定县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当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贵定县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盘江镇冒沙井种猪场,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XX,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新村路*号。申请人贵定县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4020005127283877、出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为贵阳恒泰润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收款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2日、付款行为贵阳市乌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园分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定县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照黔代理审判员 罗 欣���民陪审员叶开英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凤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