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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郭某,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李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广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郭某已预交),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昆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淑敏1971年9月1日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