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伟与余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66-1号申请执行人罗伟,男。被执行人余晃,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3200000元、逾期利息1480080元(以2012年12月31日的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1%为标准,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止,为623700元;以2013年7月25日的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1%为标准,从2013年7月25日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止,为480900元;以2014年3月25日的借款1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1%为标准,从2014年3月25日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止,为37548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5928元(以3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32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830元,共计47790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晃的银行存款47790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