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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女,汉族,农民,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收到上诉人刘某撤诉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