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李玉亮、尚立军、李玉明、张京凤、王雪芹、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李玉亮,尚立军,李玉明,张京凤,王雪芹,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亮。被执行人:尚立军。被执行人:李玉明。被执行人:张京凤。被执行人:王雪芹。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李玉亮、尚立军、李玉明、张京凤、王雪芹、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