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与杨世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杨世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45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吴松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云,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世富,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世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温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