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成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贾成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恒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禄林,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成和,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0日。委托代理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冬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巍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