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查飞祥与神康元(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科技技术开发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飞祥,神康元(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科技技术开发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查飞祥。被告神康元(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峰,经理。被告北京中农科技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君,经理。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鹏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查飞祥与被告神康元(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科技技术开发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查飞祥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查飞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查飞祥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