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顾康力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顾康力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深圳市顾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萃宏,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XX,身份证号码XX,系XX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勤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X,组织机构代码75831082-X。法定代表人阮班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福,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身份证号码XX,系被告XX副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顾康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深圳市顾康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洁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