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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杰、韩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杰,韩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志丹县城北061号。法定代表人韩章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安,该联社职工。被告苏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云云,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杰、韩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小林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