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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慧与张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莺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