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额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李冰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周建国,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李冰艳(又名李海英),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诉被告李冰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申请司法救助也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都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乔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