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双妹与李全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妹,李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45-1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妹,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全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双妹与被执行人李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9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李全武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凤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全武给付借款2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全武的银行存款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