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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第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秋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吕某在平度市原张戈庄镇一块农田捡到土枪一支,吕某便将该枪存放在自己家中,后吕某和本村吕孟孟(已判刑)一起出去用这支土枪打兔子,回家时吕某将土枪交给吕孟孟保管,2014年5月19日该枪在吕孟孟家中被查获。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5月4日到平度市公安局郭庄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提交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某辩解称,枪是我捡到的,我和吕孟孟没有出去打兔子,捡到枪时枪生锈了不知道好用不好用,就出去试试是否好用。吕孟孟说要拿枪去看看,就放在他那里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秋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吕某在平度市原张戈庄镇一块农田捡到土枪一支,吕某便将该枪存放在自己家中,后吕某将本枪支交由本村吕孟孟(已判刑)保管,2014年5月19日该枪在吕孟孟家中被查获。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5月4日到平度市公安局郭庄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岳芝敏人民陪审员  刘焕阁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