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宝联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宝联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81号申请人何宝联。申请人何宝联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何宝联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2440股票(股票号码:00027657;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何宝联;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宝联有权向股票发行人申请补发。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何宝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七���八日书记员 李秀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