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宁���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和好,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