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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尚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尚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043号罪犯杨尚东,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曲中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杨尚东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2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尚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尚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尚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尚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