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维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维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96号罪犯马维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9)苍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马维草犯前街最,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0)临兰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维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维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维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维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96年该犯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5年8月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马维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维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