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超芹与点军区温岭采石厂、颜友跟、岳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芹,点军区温岭采石厂,颜友根,岳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芹,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点军区温岭采石厂。负责人颜友根,该采石厂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人岳志云,该采石厂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颜友根,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岳志云,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芹与被执行人点军区温岭采石厂、颜友跟、岳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点军区温岭采石厂、颜友跟、岳志云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超芹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王兴林审 判 员 任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