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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朝侠与刘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朝侠,刘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侠,女,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平,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上诉人王朝侠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2013年12月份已回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朝侠2013年12月已回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居住至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高渠乡赵村锣李村民委员会及被上诉人之父证实,原裁定认定淮南市谢家集区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缺乏依据,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王朝侠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1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穆春领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终审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