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薛战康与徐彦朋、王孟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178号原告:薛战康,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公司X单元X室,芮城县X职工。被告:徐彦朋,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镇X北路X号,农民。被告:王孟博,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战康与被告徐彦朋、王孟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战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战康承担。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炳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