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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楚韵与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楚韵,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011号申请执行人郑楚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继江,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学成,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国身。上列申请执行人郑楚韵与被执行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行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54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晶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曹立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