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3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唐新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726-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委托代理人熊魏。被告唐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新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6元,减半收取6103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10873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