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才宝与姚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才宝,姚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才宝,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翟宏晏,长春市相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玉梅,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上诉人刘才宝因与被上诉人姚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才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才宝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才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上诉人刘才宝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艳霞审 判 员 陈传冬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