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尹传宏与张军舟、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传宏,张军舟,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尹传宏被告张军舟被告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鹏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传宏与被告张军舟、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传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传宏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尹传宏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