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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曹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兰,曹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陈翠兰。被执行人曹明建。申请执行人陈翠兰与曹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年鄂黄陂前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翠兰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曹明建给付欠款人民币10508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曹明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明建在本区有一处房产本院有另案对该房产正在拍卖处理之中,申请人2015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此,本案符合终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作出(2013)年度鄂黄陂前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曹明建应继续履行本院于(2013)年度鄂黄陂前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公众号“”